市住建局 发表于 2017-12-14 09:43

答网友“qyjsy204 ”关于东方曼哈顿地下人防车位的问题

我想请问城建局,人防工程的所有权是归国家的。东方曼哈顿四期的地下人防工程是否在合同上写明的公摊面积范围内。我们想知道这个地下车位的权益究竟属于谁?政府?开发商?业主?请回答,谢谢。
答:首先,感谢您对城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明确规定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国家所有,人防工程不计入您所说的合同约定的公摊面积范围内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者物业公司可以与我局签订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协议,领取平时使用证,并承担相应的维护管理责任。建设单位或者物业公司领取平时使用证后,可将人防工程有偿租赁给业主使用,收取的费用用于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另《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人防工程停车位不得出售、附赠,平时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qyjsy204 发表于 2017-12-14 10:33

既然如此,那我想请问?应该向业主收取多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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