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云居士 发表于 2018-6-10 14:06

出口退税问题

尊敬的国税局领导:
      您好!我单位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非贸易公司),一直做的自营内销业务,现准备增做外贸出口业务,营业执照上有自营及进出口业务经营范围核定,请问去商务局办理外贸出口备案登记后,需要去贵局办理相关手续及认定吗?有哪些流程?还有出口退税有哪些具体流程?是否需要下载专门的退税软件,每月按内销申报期申报?是否有新外贸企业12个月内不得退税此说法?本人是新手,从未涉足外贸出口退税,还请贵局指点解答!盼解惑为感!

税务局 发表于 2018-6-15 16:28

尊敬的网友“游云居士”您好:
根据您的描述,您单位将开展的业务属于出口退(免)税业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请您及时到国税一分局办税厅办理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2目、第3目资料;另外提供加盖公章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纳税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声明。
备案后,请在扬州国税网站(www.yzgs.gov.cn)下载出口业务申报软件,同时与南京擎天公司服务人员联系(15251873736徐杰)。
出口业务发生当月,出口企业需在申报期内通过擎天软件和申报软件进行申报出口退(免)税时,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海关总署等相关管理部门的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逾期的,5月申报期可做免税处理,但进项税金不得抵扣(进项转出);6月申报期视同内销征税处理。
若仍有疑问,请电话联系83449693咨询。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出口退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