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猫肥波 发表于 2019-3-1 17:36

谁删了我转载官媒的倡导文明、引领方向的满满正能量帖子?为什么?

详细内容如下,转载自人民网:打造无狗社区是一种文明维度
人民网(来源:荆楚网) 02-27 11:38
“承诺不养狗才能买房”,近日,山西运城某小区为打造无狗社区,向购房者提出了特殊要求。23日,该小区房地产开发商告诉记者,这条规定属于“软约束”,是希望从源头上建设无狗社区。针对此事,律师表示,开发商的禁狗条款已明确告知消费者,买卖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协议,应属有效的合同。(2月24日《北京青年报》)
房产商意欲打造“无狗社区”,要求购房者作出“不养狗承诺”,尽管承诺很难兑现,但建设无狗社区的尝试与做法,给人以耳目一新之感。毕竟开发商以销售房产盈利为目标,设定一个不养狗的门槛,意味着可能会失去一部分养狗购房群众,并引发情绪反感。
凡事有利有弊。狗患扰民,又引发更多人的焦虑与不满。养狗涉及相邻权,不文明养狗行为会影响休息权、环境权甚至危及人身安全,犬类不分时间的吠叫会影响相邻者的休息,随地大小便又会污染公共环境,一些大型犬类具有很强的攻击性,极易造成人身伤亡与生命安全。2009年卫生部发布的《中国狂犬病防治现状》表示,根据我国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使用量,估计全国(不含港澳台)每年被动物伤害的人数超过4000万人。就在今年春节正月初五,75岁的老人马玉书早上八点半下楼遛弯,走到海林市北苑街与东旭路交口时,被4只凶猛的牧羊犬围着撕咬,因伤势过重而失去了生命。前不久,在湖北荆州出现恶犬伤人,一女婴被烈性犬咬伤面部,缝了上百针,引发了公众的强烈不满。
狗患之下,维权也成为一件成本极高的事,一些狗主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有意逃避责任,往往给被侵害者及其家庭带来第二次伤害。从法律层面看,目前还没有针对养狗方面的专项立法,不少涉及养犬管理的条文规定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中。如《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七十九、八十条对饲养的动物的行为,作出了较为明确的侵权赔偿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从地方层面来看,当前各大中城市都已先后出台相应的养犬管理法律规范,一些规定还被称为“史上最严”,比如2016年7月,《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明确规定, 物业小区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违者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然而事实上,饲养宠物没有门槛且实际登记率低,在区域内并没有明确的数量掌握,再加上执法阻力大,危险程度高和执法取证难,养犬管理法律规范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不文明和不规范养狗行为难以被有效约束。
狗患之下,“承诺不养狗才能买房”的自我规范与约束,看似限制了一部分人的权利,却保护了更多的人的权利,这种差异化的营销策略具有极强的广告效应,也会受到普遍性欢迎。在需求个性化和权利保护多元化的冲突下,根据需求升级换代,或爱好习惯偏差等差异化定位产品,有着更为广泛的市场前景。正如著名学者童大焕所言,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千金买房,万金择邻。有无狗社区,也有可能会有无车社区。某种意义讲,创建无狗社区既是一个市场视角,也是一种文明维度。既要兼顾少数人的养狗需求,又要保护大多数人免打扰的权利,发挥包括市场主体在内的所有要素的作用,实行差异化管理和分类化对待,不失为提升公共文明层次的路径。【图片】【图片】【图片】【图片】【图片】【图片】【图片】【图片】【图片】


阿修罗 发表于 2019-3-1 18:12

爱狗人士有意见了

熊猫肥波 发表于 2019-3-1 18:23

阿修罗 发表于 2019-3-1 18:12
爱狗人士有意见了

我只是个搬运工,只是转载一下官媒的言论,爱狗人士不爽可以找政府讨说法呀,删帖只是掩耳盗铃

981813865 发表于 2019-3-2 09:58

说的很对,爱狗是你自己的事情,请不要影响其他人的生活

雨心 发表于 2019-3-2 11:55

熊猫肥波 发表于 2019-3-1 18:23
我只是个搬运工,只是转载一下官媒的言论,爱狗人士不爽可以找政府讨说法呀,删帖只是掩耳盗铃 ...

这就是我们生活的这片土地:(

jyj 发表于 2019-3-2 17:39

转帖类的跟帖就可以https://bbs.yizheng.gov.cn/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tid=1897436&pid=5989179&fromuid=8416

神州赤子 发表于 2019-3-3 10:58

删帖无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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