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戒不掉 发表于 2019-5-14 13:14

退役军人养老费用问题

领导你好!
    本人有件事想请教,本人于1996年12月入伍,1999年12月退出现役,2001年12月分配到单位,于2015年底买断工龄下岗,之后养老保险费用一直自己交,最近看到国家下发的《意见》中提到中断的养老费用可以由原单位(原单位不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补交),今天去人社局查询了养老保险缴费时间只有17年零5个月,与实际应有的养老保险缴费时间不一样,请问我这样的条件可以由原单位(原单位不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补交)吗?请问我的视同缴费年限是几年?谢谢!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表于 2019-5-15 10:06

这位网友,您好,今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保障退役享受应有的保障待遇,但该项工作目前还处在准备阶段,省、扬州市对于社会保险补缴的相关落实办法尚未出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政策规定,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我市2013年之前退役的退役士兵,实行服役年限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政策。
因你对自身情况描述不够清楚,且养老保险征缴由人社部门负责,我局无法判断实际情况。你可以致电83417637或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当面咨询,我局地址:仪征市大庆北路勤丰路56号(原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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