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61975959 发表于 2019-6-1 13:27

创业人员福利来袭!——我市出台创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今后创业可以领取补贴哟!

各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工作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仪征市创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仪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仪征市财政局2017年9月15日仪征市创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仪政办发〔2016〕60号),进一步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推动市民创业,强化创业指导与服务,实现创业富民的目标。根据《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仪征市创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创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从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主要用于引导、鼓励、扶持市民创业和带动就业等工作。每年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民创业和带动就业的工作目标、实际效果和发展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年度资金使用额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实安排。  第三条   创业资金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讲究效益、配套使用的原则。突出重点:建立创业孵化基地,促进项目推介;讲究效益:帮助开业登记,鼓励吸纳人员,促进税收增加;配套使用:建立专项资金,完成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制度。第二章创业资金使用
  第四条创业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化管理。主要用于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创业项目补贴等支出。  第五条创业引导资金按季拨付。各镇(办事处)的创业主体按营业执照登记经营场所地址到所在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工作站)进行申报;其他创业主体按相同要求直接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处申报。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首次成功创业并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申报纳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所创办主体。  2、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  3、申领和支付。符合上述条件的创业主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站)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学生可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税务部门出具的连续6个月的申报或纳税凭证、带动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材料复印件和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同时填写《政府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1,以下简称信用承诺书)和《仪征市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2)。所在地劳动保障所(站)对申请对象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勘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其《仪征市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各镇(办事处)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相关材料报送至市劳动就业管理处。经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创业主体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二)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1、补贴对象。初次创业租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及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下同)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并且吸纳就业3人以上(含 3人)。已享受政府租金补贴(减免)的各类创业主体不享受此项补贴。  2、补贴标准。根据创业主体当年房租金额及吸纳就业人数,可享受最高不超过4000元的创业租金补贴,享受创业租金期限不超过3年。  3、申领及支付。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工作站)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学生可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等材料复印件,以及创业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同时填写《信用承诺书》和《仪征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附件3)。所在地劳动保障所(站)对申请对象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勘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其《仪征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各镇(办事处)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相关材料报送至市劳动就业管理处。经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审核且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创业主体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  2、补贴标准。初创主体与吸纳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连续6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吸纳一人,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2000元。  3、申领及支付。符合上述条件的初创主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站)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创业者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学生可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和带动就业人员劳动合同等材料复印件,以及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近六个月社保缴费单、初创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同时填写《信用承诺书》和《仪征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4)。所在地劳动保障所(站)对申请对象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勘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其《仪征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各镇(办事处)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相关材料报送至市劳动就业管理处。经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初创主体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四)创业孵化补贴  1、补贴对象。经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认定的镇、办事处、社区、村投资新建或改建,且每年(孵化周期)实际孵化成功(基地内注册登记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户数超过3户的创业孵化基地,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补贴。  2、补贴标准。新建的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改建的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3、申领及支付。符合上述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站)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基地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孵化成功实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基地和初创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创业服务协议和经创业实体盖章确认的撤离基地通知书、创业实体撤离基地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孵化成功实体花名册等材料复印件、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等。同时填写《信用承诺书》和《仪征市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附件5)。所在地劳动保障所(站)对申请对象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勘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其《仪征市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各镇(办事处)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相关材料报送至市劳动就业管理处。经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初创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创业项目补贴  1、补贴对象。科技含量高、具有潜在经济社会效益的优秀创业项目。  2、补贴标准。对获得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表彰的优秀创业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一次性分给予3万、2万、1万元的创业项目补贴。  3、申领及支付。符合上述条件的创业项目法人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站)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各级政府部门表彰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及项目法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填写《信用承诺书》和《仪征市创业项目补贴申请表》(附件6)。所在地劳动保障所(站)对申请对象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勘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其《仪征市创业项目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各镇(办事处)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相关材料报送至市劳动就业管理处。经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初创主体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六条各项创业补贴资金享受对象提供有关复印件时,需同时出示原件,原件经市所在地劳动保障所(工作站)、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审核后立即当面退还。  第七条各项创业补贴资金必须在规定时限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办理。凡已享受过政府财政相关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上述创业补贴。第三章创业资金管理
  第八条补贴对象对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要根据《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暂行规定的通知》(苏财规〔2016〕10号)的有关规定,依托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申报单位进行信用审查。  第九条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对享受创业补贴的各类人员在其《就业创业证》上予以记载,并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要及时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补助标准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市财政局信息共享。第十条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应加强财务规章制度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部控制机制。要建立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创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手续,方便补贴对象享受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应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绩效管理体系,年末要对我市创业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来年调整创业补贴资金支持对象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创业资金使用情况。市人社局应建立公告公示制度。单位和个人申领补贴的,应将申领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补贴项目及标准等在资金拨付前,通过部门官网和公共就业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十三条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应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市人社局在年度终了后,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创业补贴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向市财政局报送内容完整、数据真实的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及分析说明,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应当将审核后的有关报表及说明,分别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应将创业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应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享受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存在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下达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人员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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