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青梅如豆”网友关于在职教师从事“微商”等兼职兼薪问题
我想请问贵局如何看待在职教师在本职工作的同时从事微商一事,个人认为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是为人师表。教师必须时刻规范自己的言谈举止,以自己的“言”为学生之师,以“行”为学生之范。如果从事微商职业,不仅选货、进货、宣传费事费时,在社交平台一来一去回答顾客问题,也会占据教师大量时间和精力。即便是碎片化的时间,也可能影响本职工作。而且从教师这个职业的特殊性来说,以营利为指向的微商形象与以育人为职责的教师职业形象是不和谐的。作为家长看到老师成天在朋友圈发布各种各样的产品,你是买还是不买?回头一想,这不就是变相的腐败吗?答:您好!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修订版)第四条第四款和第九款明确规定,教师不得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如果您掌握相关信息,可向教育局教育工委办详情举报,举报电话:83450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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