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翁 发表于 2019-8-24 17:02

关于年薪制的问题

人社局领导您好:


请问企业如果实行年薪制,平时只发基本的工资,年底才发剩下的工资。如果未干到年底,中途离职,可否主张要回。劳动合同中未约定,未干到年底离职就不发剩余部分。另外,微信聊天截图可否作为聘用凭证?

市人社局 发表于 2019-8-26 10:02

网友“负翁 ”: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期满后结算并付清;”如企业与你就工资发放产生争议,你可前往仪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相关证据的证明效力,由劳动仲裁院进行认定,地址:仪征市真州东路103号4楼,电话:0514-83580995。也可咨询法制和劳动关系监察科,地址:仪征市真州东路103号4楼,电话:0514-83441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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