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二风 发表于 2020-4-21 08:23

能不能管管超市的霸王条款

3月31日早上我仪征农歌超市二店(扬子公园对面),因急着上班,采购时匆匆忙忙,购买了肉及多种蔬菜和一小袋臭干,当时取臭干手上东西较多,手上无法拿,而且臭干体积较小,就放在衣袋中,因臭干自带标签,也未称重。收银结账时41元,臭干2元忘记取出付款,结果没有过了防盗门警铃声响了才意识到漏付款了,于是返回去补付款,可超市人员认为这是偷窃,要求以一罚十,罚款20元,说是超市规定。我此时觉得受了窝囊气,肯定不愿意了,但当时超市人多势众,要求我等110来处理此事,大约需一小时。我因急等上班,付了罚款。罚款交后,我要求取得臭干,超市说偷的东西不好拿走。当时我要上班,未予他们理论。我想市监局领导帮我问一下超市:
1.      超市为什么能认定大意未付款为偷盗?我当时未过防盗门,只是进入,铃声响了就回头付款,超市依据那条法律认定是偷盗行为?有谁付41元货款为偷盗2元的意识吗?
2.      超市为什么能订“以一罚十”的条款,依据的那条法律?超市的霸王条款是谁给的权利?
3.      超市又为什么在“以一罚十”后不给付货物?并且不给罚款凭证?又是依据的那条法律?
本人电话“13004349139”

市场监管局 发表于 2020-4-21 15:10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不在我局职责范畴,建议您向公安部门反映或走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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