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事宜
您好!1. 本人在现单位工作了8年,加上在原先单位工作7年,是否可以享受年休假10天?
2.带薪休假条例中,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这条中“”职工累计工作”,是指从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开始时间算起吗?
请帮忙解答,谢谢!
网友:
您好!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第二条: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因此,职工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单位如不予实行年休假的相关规定,则职工可携带身份证前往仪征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投诉,电话:0514-83422095,地址:仪征市真州东路103号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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