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能否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的咨询
尊敬的住建局:我的房屋位于万博北苑18幢一楼,楼上还有五户,目前厨房公共排水竖管(直径75mm)发生堵塞,楼上用户所排厨房废水倒灌入我屋内,污染了地面和家具,给我的财产造成了损失。物业公司人员从建筑物外窨井盖处进行疏通,疏通器不能顺利进入排水管,初步判断为地埋管道塌方导致堵塞。
根据《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有7种情况可以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具体规定如下:
第四十一条物业保修期限届满后,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相关业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数意见的,可以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消防设施设备出现功能障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七)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发生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凭应急维修工程项目说明、维修工程实施方案,依法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应急维修资金使用书面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方便快捷地处理应急维修事项,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请问:我当前遇到的问题,是否适用第5款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属可以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的情形?
“skyexplorer”网友你好: 我局物管中心工作人员日前与该业主进行了电话沟通,如属于公共管道,堵塞疏通为物业公司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如进行维修可向我局物管中心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根据实际具体情况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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