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山新雨後 发表于 2023-5-25 16:39

电动车未佩戴头盔处罚标准不一致,不合理。

1.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监控设备记录电动自行车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时,罚款窗口未张贴相应法律处罚依据纸质文件,未提供相应违规图片,违规群众对此不明所以;
2.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监控设备记录电动自行车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时,处罚不一致,有罚20元有罚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是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但交警人员在处罚时简单粗暴,仅依据去年处罚一次,今年违规一次就要罚款50元,执法行为无温度可言。部分群众表示,去年全年处罚过一次已按要求缴纳20元罚款,认真吸取教训,今年第一次疏忽未佩戴头盔被拍,为什么要缴纳50元,老百姓工作请假半天交罚款,今年第一次就要罚50元,与绝大多数人罚20元费用不一致,处罚没有温度难以理解。去年的过错怎么算在今年的头上,机动车每年处罚还有12分可循环,电动自行车罚款收费还需要一辈子继承,收费不一致、不规范、不合理,老百姓难以认同。
3.交警部门今年新设了许多电子交通监控设备用于记录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诚然有利于交通和老百姓安全,但新增设备路口和有设备路口应及时实施公告,部分老百姓反响热烈,设备就在我家门口不清楚,每天仅仅在家门口几十米出出进进,导致被拍,实属懊恼。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发表于 2023-5-26 11:21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1、当事人处理违章时工作人员均告知其违法事项、处罚依据、救济途径,且有异议可查询相关违法证据;2、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第四十一条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3、《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驾、乘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头盔。感谢您对交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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