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
上班总工时二百大几,超出标准工时一百二三。也没有办法安排调休。现在公司按照岗位工资÷ 21.75 ÷ 8一小时工资来给加班费合理吗? 兄哒仪征就这样
打工就这样 *1.5就行赖 正常单位
平时加班费:基本工资➗21.75➗8✖1.5
周六周日加班费:基本工资➗21.75➗8✖2 我的公司就不会,都是平时1.5倍,周末2倍,节假日3倍发的。你这种应该是有违劳动法了。 忍吉拉伊甸园 发表于 2024-7-3 14:58
我的公司就不会,都是平时1.5倍,周末2倍,节假日3倍发的。你这种应该是有违劳动法了。 ...
你进了好单位哎 与君共勉 看样子像是 综合工时制,小时工资计算方式可以这么做,主要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如果没事先约定,那么,你可以考虑仲裁,要求按月工资报酬去计算小时工资,去核算1.5倍加班费。如果有事先约定,按基本工资去计算小时工资,再1.5倍核算加班报酬,这就没问题。 关键点,在于劳动合同。
另外,正常一个月不超出36小时,你月超出标准工时一百二三小时,这个问题,假设被迫加班,你倒是可以请劳动监察大队处罚了。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兄弟们
问问,亲戚朋友邻居
有几家单位,如实发放高温费的
社会就这样哎,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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