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户口迁移需要本地社保缴纳证明的疑问
尊敬的仪征市公安局领导,户政科分管领导,你们好!本人根据政策和流程申请本市内户口迁移,在提供政策所要求的“本市1年内无社保缴费记录的证明”时遇到了难处,市户政科审批时要求提供社保局开据的“本市无社保缴纳记录”的证明,该证明的证明力是指从未在本市缴纳过社保,而不是政策要求的“本市1年内无社保缴纳记录”的证明,导致符合政策条件的申请人,因1年前缴纳过本市社保而无法获得审批。请问,此种过渡解读政策要求,扩大审批权力的行为是否符合依法行政,执政便民的法治精神? 网友你好!我市现行户口迁移政策主要为《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扬州市户籍准入和迁移管理规定》。根据《扬州市户籍准入和迁移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迁移业务时仅有一种情况需要群众提供无业证明:离婚(丧偶)后在农村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就业,可回原籍或投靠农村父母、成年子女。此处的无业证明可以提供本市无社保缴纳记录,该缴纳记录无时间要求,只要是当前无社保缴纳记录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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