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供当前无社保缴纳记录的证明
尊敬的人社局领导,行政服务大厅办事人员,你们好!本人因办理户口迁移申请,审批部门(公安局户政科)根据相关政策,要求本人提供本市当前无社保的证明,请问,此证明行政服务大厅的人社局窗口是否可以开具?
本人此前已经咨询过此问题,得到的回复是“”只能开具从来没有在本市缴纳过社保的无社保缴纳记录“证明,无法开具”一段时间内,或者当前在本市未缴纳社保“的证明,情况是否如此,还请反馈,以便跟户政部门如实反应,寻求其他便民、有效的解决方案。
以下市公安局回复”关于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的内容,供参阅
网友你好!我市现行户口迁移政策主要为《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扬州市户籍准入和迁移管理规定》。根据《扬州市户籍准入和迁移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迁移业务时仅有一种情况需要群众提供无业证明:离婚(丧偶)后在农村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就业,可回原籍或投靠农村父母、成年子女。此处的无业证明可以提供本市无社保缴纳记录,该缴纳记录无时间要求,只要是当前无社保缴纳记录即可。
另,作为同一区县下的同级行政部门,相关的证明是否可以在你们之间直接查询或提供,而非老百姓左手跟人社局要一个证明,右手给到公安局,浪费老百姓和办事人员的时间,又浪费纸张,行为不符合高效便民的行政原则。此意见仅供参考,可不做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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