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诗美地御园存在领导专属停车位
本人(业主)因停车需求,前往优诗美地御园小区293号、292号停车位停放车辆时,被小区物业经理及现场保安明确告知,该两处停车位为“领导专属停车位”,禁止普通业主使用。经本人了解,小区293号、292号停车位位于小区公共停车区域,并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公约》或小区公示文件中明确标注为特定人员专属车位,也未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表决确定其专属用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停车资源。物业方在未征得业主同意、未履行任何公示程序的情况下,私自将公共停车位划定为“领导停车位”,实质是侵占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公共区域使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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