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嘉诚新悦物业,违法行为
1.胁迫业务签订物业服务协议,此条已违法《民法典》第150条。根据《民法典》第150条,若合同因胁迫订立,受胁迫方享有撤销权,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该条款明确规定了胁迫行为导致合同可撤销的效力认定规则。2.物业服务达不到仪征七级服务标准,却收取七级服务标准的费用。
3.无视业主诉求,却拿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做。(此协议无效)
4.公共收益账户、公共能耗收入支出明细不公示,此行为严重违法,涉嫌利用职务之变侵吞业主公共财产的刑事违法。侵吞6万以上处以三年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成都嘉诚新悦?是仪征的吗?哪小区?
绿地吗?
江淮月一枕 发表于 2025-11-5 10:55
成都嘉诚新悦?是仪征的吗?哪小区?
绿地安澜苑 外来的和尚?不过少林方丈告诉我们,哪来的和尚都一样! 江淮月一枕 发表于 2025-11-5 14:46
外来的和尚?不过少林方丈告诉我们,哪来的和尚都一样!
住建部房管科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完全没把老百姓权益放在眼里 kira_kayamto 发表于 2025-11-5 16:06
住建部房管科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完全没把老百姓权益放在眼里
完全没把老百姓权益放在眼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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