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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请问医保处慢性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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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望

小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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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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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1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中国–江苏–扬州 电信
我今年45岁,一直有医保,于5年得了2型糖尿病。后在仪征化纤医院住院治疗,血糖稳定后出院,留有出院资料。以前不知道这个病可以办理慢性病门诊。现在因为医疗费用较高,本人收入较低,想办理社保慢性病门诊。本人出院后血糖一直控制还可以,因此暂时未发现并发症(因费用问题,一直没有全面的仔细检查,也许有并发症了)。请问医保处的领导,像我这种情况可以办理慢性病门诊手续吗?如果可以办,每年的门诊费用怎么报销呀?谢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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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望

认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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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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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2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魏得富”网友:
1、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种暂定为冠心病、中风后遗症、糖尿病、各种恶性肿瘤、肺心病、高血压Ⅱ期以上(含Ⅱ期)、肝硬化失代偿、慢性肾功能衰竭、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皮病、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子宫内膜异位症、慢性肝炎、慢性肾小球肾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19种。

2、患有上述慢性病的参保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仪征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疾病鉴定表》(一式二份,并贴近期免冠一寸照片),附相关检查报告及近两年个人病史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报送市医保处,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审批。
3、申报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3月15日;8月1日至8月15日。审批结果分别在5月劳动节后及10月国庆节后发放,申报人凭医保证或身份证到医保处领取。
4、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医疗保险规定的慢性病门诊费用结算时,先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1000元(含个人帐户支付金额)后,由统筹基金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在职职工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支付60%;在职职工45周岁以上,支付65%;退(职)休人员支付70%。年度实际补助限额在职控制在2500元,退休控制在3000元。
咨询电话:83418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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