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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开发区] 请十二圩办事处关注一下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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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4 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江苏省扬州市 电信
请问办事处领导,为何在十二圩办事处范围开设个体工商户,原先由城监中队负责审核的:经营场所证明,现在不办理了;中队办事员说是办事处领导发的话,在十二圩办事处范围内(包括十二圩街道的临街门面房)不允许开设任何一家新的个体工商户,请问办事处领导,你们这个规定有依据吗?合法吗?
下面附:国发〔2005〕3号非公经济发展文件简介
国发〔2005〕3号非公经济发展文件: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文件中着重提出了下列意见: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二、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
三、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
四、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
六、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
七、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和政策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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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我办是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但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核发的房屋权属证件上记载的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邻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件。我办按照此规定,对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产权性质须为经营性性质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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