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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规局] 房产过户签字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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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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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4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江苏省扬州市 联通
贵局领导您好:
   本人居住在农村,房产证是已过世的爷爷(已过世三年有余)名字.奶奶健在,现在房子的户主也是本人父亲,本人奶奶欲将房产证过户到本人父亲名下,爷爷早去世前留有一份赠与合同给本人父亲,没有去公证处公正但有几位老亲戚见证并签字为证.
在办理过户过程中被告知还需要各位姑姑签字,各位姑姑与本人家早就不和且她们户口也不在本人所在房子,所以她们不肯签字.
1.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真的需要她们去公证处签字?如果她们不签字这就永远办不了了吗?
2.在国家总理三令五申不得开取任何荒唐证明的前提下,贵局依照哪部法律的哪一条哪一款这么要求?
盼复!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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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0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你好!对于你所述情形,根据《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的规定,该《赠与合同》所涉及的房产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自转移登记之日起物权转移。因赠与人、受赠人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现赠与人(你爷爷)已经死亡,该房产仍在其名下,应作为遗产由其所有继承人继承。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规定,如其他继承人(姑姑)不愿意配合办理继承,我局无法受理该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建议你可以通过向法院诉讼,到时依据法院裁决文书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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