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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我市公布春学期中小学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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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2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2019年春学期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春学期教育收费标准。春学期,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执行“三免”政策,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收取择校费,普通高中不得收取补课费。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部“三免”。《通知》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全部免收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作业本。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费按规定收费标准减去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后收取,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费中必须扣除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费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取体检费、小学困难班费、借读费及住宿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中电教教材费和高中阶段学校电教教材费应专款专用,按规定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要求集中统一采购电教教材;全市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标准及相关事项按市物价局相关通知执行,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按同类公办幼儿园项目标准执行,民办幼儿园按新出台的《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普通高中不得收取补课费体检费。《通知》明确,公办普通高中按星级收费,不得收取择校费;普通高中教材费(含磁带)、作业本费、社会实践活动费按核定的标准执行,普通高中在市教育局根据省定目录范围内选用教材,高一、高二年级可收取校服费,普通高中不得向学生收取补课费、体检费;公办中等职业教育一、二、三年级学生免收学费,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的部分,可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职业高中、综合高中和中等专业学校不得收取体检费,学生体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职业高中、综合高中、中等专业学校课本费、作业本费由学校报市物价局备案同意后按实收取。
  学校代收费严禁用于其他支出。《通知》要求,学校代收费必须遵循“据实收取、不得盈利”的原则,严禁将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用于学校其它支出。同时,各学校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公办幼儿园保育费、伙食费,公办小学和初中学杂费、伙食费、书本费、作业本费,公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书本费、住宿费和伙食费实施全额免费。(王为铜 赵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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