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风清扬 于 2020-5-15 17:42 编辑
5月15日上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广陵区人民法院、仪征市人民法院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一批涉疫情刑事犯罪案件。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尚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邵某诈骗案,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唐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当庭作出宣判;仪征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王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将择期宣判。 现将案件有关情况发布如下: 一、被告人尚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3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扩散、蔓延期间,具有防护功能的医用口罩市场需求量巨大,被告人尚某某为谋取利益,在未确定口罩合法来源,其本人也不具备采购、销售医用口罩资质情况下,以每包人民币11元价格从王某(另案处理)处购进标注为“飘安”牌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12500包(每包20只),合计人民币137500元。尚某某在收到上述口罩后发现该批口罩存在质量问题,仍以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名义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61900元。经鉴定,涉案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项目不符合YY/T0969-2013标准规定的要求,系不合格产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在销售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尚某某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销售伪劣的防护产品,危害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具有坦白、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尚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二、被告人唐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4日至1月25日,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关键时期,被告人唐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获悉刘某某(另案处理)处有大量医用口罩供应,在未审核供货公司的合法资格,也明知供货公司无法提供载明医用口罩产品信息随货同行单的情况下,以每包15元(每包20只)的价格从刘某某处购进了标注“飘安”品牌的一次性医用口罩25000包。后唐某某明知该一次性医用口罩系伪劣产品的情况下,仍以每包17元的价格向扬州某医药连锁公司经营人王某(另案处理)出售20000包,总价款34万元。随后,该医药连锁公司通过旗下扬州十余家连锁药店对外出售。经鉴定,该涉案口罩为不合格产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一次性医用口罩金额达3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唐某某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销售伪劣的防护产品,危害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具有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唐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三、被告人邵某诈骗案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13日至14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邵某在明知自己没有额温枪且无购买渠道的情况下,以先支付定金的方式先后2次骗取被害人费某人民币15万元。2月16日,邵某害怕事情败露,通过支付宝返还费某2万元,剩余钱款被其用于赌博和消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具有坦白、退出部分赃款、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被告人王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22日至23日,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仪征市某药房经营者)在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在安徽省太和县华源物流园门口从他人处以人民币3.6万元的价格购入标注“飘安”品牌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10箱(每箱500包,每包20只口罩)。2020年1月23日至24日,王某某采用批发、零售等方式将上述口罩销售给仪征市多家药店及个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5425元。经鉴定,上述口罩细菌过滤项目不符合YY/T0969-2013标准规定的要求,系不合格产品。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还进行了最后陈述。仪征市人民法院以网络直播的形式全程公开。邀请法庭宣布休庭后,案件将择期宣判。 自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全国人民众志成城、共抗疫情,但也有不少不法之徒借医疗防护物资紧缺之机,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以谋取暴利,或诈骗群众财产。对此,我市法院依法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加大涉疫情刑事案件审理力度,有力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效维护疫情防控秩序,努力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来源:仪征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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