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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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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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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 电信
   仪征南门原物资回收公司院内长期聚集一帮外地小青年,每天进行培训,歌声,口号声严重扰乱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有传销之嫌)希望有关部门予以关注并解决此事!还市民一个和谐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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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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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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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 电信
南门一带是外地小青年搞传销的热土,老百姓不至一次反映过,不知道社区及有关部门怎么管理的,不夸张地说,这些外地人在这搞传销,迟早要出事,不信大家可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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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部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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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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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4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部门答复]举报

[blockquote][/blockquote]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才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对于以歌声、口号声严重扰乱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仪征市公安局
                                                                                   2008.1.14
附《禁止传销条例》相关条文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第九条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     第十条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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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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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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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6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江苏省南京市 电信

我亲眼看到万年一带也有,具体在哪.我相信公安局和派出所应该接到过不只一次的举报.

我亲眼看到万年一带也有,具体在哪.我相信公安局和派出所应该接到过不只一次的举报.一帮没钱回家团聚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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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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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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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8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 电信
公安部门要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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