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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规局] 请教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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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4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江苏省扬州市 /仪征市
请教国土局,原耕地10亩,想改建大型养猪场,须盖大型猪圈5排,请问这个属不属于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可不可以,需要哪些部门批准,都需要哪些手续?需不需要解决猪粪便污染环境的问题,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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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8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明月照沟渠"网友:你的问题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涵义和农业结构调整的问题,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解答如下:

   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并且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在耕地中,国家对基本农田的保护比一般意义上的耕地的保护又更为严格。《土地管理法》第4条对农用地、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的概念作出了规定,即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此可见,凡是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要改为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999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规定,"可以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外的农用地挖塘发展水产养殖和种植多年生木本果树等经济作物,但建造永久性农业设施和配套设施,如畜禽养殖场、塘底已经固化的水产养殖场、农副产品仓库、加工厂、集贸市场等,占用耕地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做到耕地“占一补一”。"
  《全国土地分类》中规定,畜禽养殖用地属于农用地的一种,虽然将耕地改为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结构的调整,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农村土地的调整,其出发点是使农产品的品种结构、品质结构和区域结构更加合理,但如您所述的建设大型养猪场,进行大规模的建筑物建设则属于《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情形,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做到耕地“占一补一”。
  至于环境污染问题,则请您再咨询一下相关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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