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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晚婚晚育男方陪护假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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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望

中学生

Rank: 2

金钱
334
发表于 2010-6-25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中国–浙江–丽水 电信/IDC机房
    请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在初婚并是晚婚晚育第一胎的情况下,女方产假的规定;以及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护理假的规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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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望

研究生

Rank: 6Rank: 6

金钱
1934
发表于 2010-6-30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中国–江苏–扬州 电信
你好,你所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计生相关政策规定,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产假:女职工正常产假为九十天,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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