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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劳动合同解除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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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望

小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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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
64
发表于 2011-2-25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中国–江苏–扬州 电信
尊敬的领导:
   我朋友从04年初到市内一家企业上班,因用工性质问题,该企业委托原阳光劳务中心和我朋友签订劳动合同,但工作和管理仍属该企业,一直工作到目前为止。(其间,阳光劳务更名为阳光劳务派遣公司。和阳光劳务的合同是2年一签,中途没有断过)。
   请问领导:目前上班的企业和我朋友欲解除劳动合同,能得到哪些补偿?补偿期限是否从04年开始算起?
                                     谢谢能给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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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望

认证部门

Rank: 8Rank: 8

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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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你所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阳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若非因劳动者本人过错、个人申请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若符合劳动政策法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的,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不足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金,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的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企业名称变更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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