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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关于教育系统合同工工资待遇及住房公积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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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3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中国–北京–北京–海淀区 首都在线数据中心
仪征人劳局2011年1月转发关于调整扬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但仪征部分学校未按规定执行,问校长说:劳动局文件没用,未收到教育局文件,仍然按过去老标准670元执行,也未缴住房公积金,请教育局把相关文件转发一下,解决老百姓最低工资保障;下面是相关文件。
             关于转发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扬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电子政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1-01-25 14:06:57 
仪人社[2011]09 号

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
  现将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扬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扬劳社 [2011]27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仪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 0 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扬人社[2011]27 号
关于调整扬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市直各单位、驻扬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5 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扬州市区(含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按江苏省二类地区标准执行,由原 790 元/月调整为 930 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6.4 元/小时调整为 7.5 元/小时。
  江都市、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按江苏省三类地区标准执行,由原 670 元/月调整为 800 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 5.4 元/小时调整为 6.5 元/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二 0 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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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7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旺仔牛奶”网友:
   教育局一直重视学校聘用教师及临时用工的管理,要求学校规范使用,按政策规定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就你反映的问题教育局将督促相关学校严格执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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