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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关于试用期间有没婚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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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望

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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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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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中国–江苏–扬州 电信
尊敬的领导:
   我目前在试用期,打算元旦结婚,单位负责人称我不该享受婚假,明显违法!我也不想闹得很僵,我如何维权。请贵局帮忙解答。
[此帖子已被 仪征热线办 在 2011-11-16 9:32:57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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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望

认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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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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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婚姻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答复如下: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3)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4)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84号]
(5)婚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
故试用期期间应享受相关待遇,如用人单位不执行,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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