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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 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订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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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4-2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江苏省南京市 电信
本帖最后由 张德俊 于 2024-4-2 15:50 编辑

编者按:本文作者张德俊,1956年毕业于高邮初级师范,后在宝应赵河小学、菱塘中学从事教学工作,直至退休。从业38年,对教育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针对近期河北省邯郸市三名未成年人残忍杀害同学一事,在痛心之余又倍感愤怒。张老师对当前的处置结果深入思考,结合自身从事教育领域多年经验,写下此文,以期推动本案件妥善依法解决,能够真正地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保护法》当初制定之时,是以这些未成年人年龄小、体力弱、性本善,会被欺凌、被虐待,但他们又是国家的希望,需要保护,使其健康成长,因而制定了本法。然而在这些未成年人中既有善良的,也有凶残的,既有守法的,又有犯罪的。因为任何事物都是“对立统一”“一分为二”的。但该部法律只有保护而没有惩办。由此看来该部法律是不全面、不完善的。事实上未成年人犯罪已逐年增多。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某中学三名初一学生杀害了同班同学王某的实例更是提醒了我们:《未成年人保护法》已不适合现实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的委员们要赶快“与时俱进”地修改该部法律。该部法律部分地不合实际,就部分地改,全部不合实际,就全部地改。改好以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立即批准、实施,以使下面的司法单位,有所遵从。须知,事实才是制定法律的根本依据。
对那三名杀人的人该如何处理?似乎很棘手。检察院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准绳,不予起诉,法院当然也不能审理、判刑,只是临时羁押。笔者以为这样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错误的,其理由有三:
其一,《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初衷是保护弱者,保护他们不被欺凌、虐待。如今人已死了,而杀人者还逍遥法外,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的初衷背道而驰,变成了保护犯罪,哪有保护犯罪的法律?且如果这样犯罪的未成年人多了,那我们的国家将来还有希望吗?
其二,在封建社会还“杀人偿命”“人命关天”,那个时代,杀人并不限年龄,谁杀人,谁偿命。如今我们是号称文明的大国,却杀人不偿命了,人命不关天了。在这一点上,岂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不如封建主义社会了吗?
其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就明确有“平等”“公正”。那三个小恶魔与那个被害的人“平等”了吗?那个被害死小孩得到“公正”了吗?我们的检察院和法院为什么不能给那个被害的小孩以“平等”“公正”呢?诚向最高检与最高法,如果你们的子女被人杀害了,还会像现在这样无动于衷,无所作为吗?
须知,无论是毛泽东思想,无论是邓小平理论,无论“三个代表”,无论科学发展观,也无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归根到底,它们的核心只有一个,就是“以民为本”。因此,我们的执法机构要“以民为本”“为民请命”的来处理该案,而不是被那个不合实际的法律条文所束缚,这才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最高检与最高法的公仆们,如果你敢作敢为,敢为天下先,依据“以民为本”的原则,依据杀害他人生命的事实,依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按照程序判处三个小恶魔死刑,立即执行。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执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才是真正的求真、务实,才真正地贯彻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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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4-2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江苏省南京市 电信
希望得到大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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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江苏省扬州市 电信
刑法修正过了,增加了一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而初中生,基本已满12周岁。所以,相信法律,受害人的正义大概率会得到申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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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3 11: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江苏省南京市 移动
这些犯罪的孩子

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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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8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江苏省扬州市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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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8 22: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江西省九江市 联通
教38年小学生真是可惜了您的大才,怎么不去中南海高就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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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9 12: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江苏省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虽句意部分夸张虚高,且偏离主题须阐之意。
然核心综述余赞同。既杀人偿命,无关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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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1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江苏省扬州市 电信
自古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现在真变天了,杀人者被保护,欠钱成发财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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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1 13: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江苏省扬州市 电信
无话可说

一声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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