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嘉诚新悦逼迫绿地业主签物业服务协议
本人绿地5栋1801业主,在交房时开发商把房屋钥匙交给物业公司,让其帮忙辅助交业主房屋钥匙。在交房时候绿地业主众多,逼迫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协议跟预交物业费后才给也钥匙。其行为构成侵占业主房屋跟业主自身权益。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并不逐条讲解。根据国家法律要求此物业服务协议无效。本人在交房时已报警有出警记录,如果此时得不到公正和正义的答复,本人会逐级向上反映这个物业侵权违法行为。 网友:你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如后期仍有相关问题,可与我局物管科联系,电话号码83450210。感谢您对住建事业的支持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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