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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迁征收购房交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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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6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网友“yazhoujiulong”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及江苏省相关规定:
      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被拆迁人在政府发布拆迁公告之日前一年内购房的,按房屋拆迁有关契税政策执行。
      享受使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抵减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主管部门确认的协议上规定的所有被拆迁单位、个人。
      被拆迁的产权人不重新购房,其子辈、孙辈或其他非拆迁产权人重新购房的,不能按拆迁安置的有关政策缴纳契税。
      被拆迁单位、个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时,其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没有使用完的部分,可以在再次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时继续使用。
     享受契税优惠时应提供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如仍有疑问,请电话联系0514-8029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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