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政发〔2018〕87号
关于印发《2018年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滨江新城、中心,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18年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仪征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1日
2018年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政策,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依据《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有关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2018年民生幸福工程的实施意见》(仪委发〔2018〕1号)要求,结合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现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对象 2018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申购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3年及以上(不含仪化职工);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950元及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及以下。 二、保障形式及标准 2018年度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采取购房货币补贴的方式实施保障。2018年计划保障购房货币补贴家庭80户。经审核公示后发放货币补贴超过80户的家庭轮候至下一年度。 2018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货币补贴标准为1-2人户家庭最高补贴12万元(保障建筑面积65㎡)、3人户家庭最高补贴14万元(保障建筑面积75㎡)、4人及以上户家庭最高补贴16万元(保障建筑面积90㎡)。 对于符合购房货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审核并公示确认后,发放《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购房货币补贴凭证》,保障家庭取得凭证并于凭证有效期内在市区购买建筑面积120㎡以下的成套普通住宅后,方可凭相关手续办理购房货币补贴领取手续。具体补贴款计算如下: 1、申购家庭属无房家庭,已购买或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除外(政策性住房主要是指房改房、安居工程房、解困房、公有住房解危房、集资合作建房、定销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公有住房拆迁〈搬迁〉等,下同),购房面积不低于当年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按补贴标准足额补贴;购房面积低于当年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得低于准入条件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实际购房面积乘以1850元/㎡计算补贴款。 2、申购家庭已购买或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申请领取购房补贴时,需扣除其房屋建筑面积后再乘以1850元/㎡计算补贴款。 3、申购家庭拥有私有住房的(已购买或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除外),申请领取购房补贴时,需扣除其房屋建筑面积后再乘以1850元/㎡计算补贴款,托底保障补贴5万元。 4、申购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或自管公房的,必须退出公有住房后才可领取购房货币补贴。 取得《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购房货币补贴凭证》的家庭,在凭证有效期内不得申请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2018年购房货币补贴凭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 三、保障条件的认定 (一)关于家庭的认定 在本市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家庭;两代人以上共同居住的,可按一对夫妇一个家庭分户计算。 (二)关于家庭人口的认定 家庭人口是指居住户口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及扶养关系的家庭人员。 下列人员计入申购家庭人口: 1、与申购家庭夫妇同住的离异、丧偶后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 2、未婚子女; 3、正在服刑人员。 申购家庭户口中挂靠的非直系亲属不计入家庭人口。 (三)关于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 住房建筑面积是指申购家庭成员名下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之和。 下列房屋应计入申购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1、申购家庭成员的私有房产(含已查封,但未被执行的私有房产); 2、申购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3、申购家庭成员在申购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房产; 4、申购家庭成员已经签订购房合同的房屋、待入住的征收(拆迁)安置房。已领取征收(拆迁)货币补偿款未满5年的,以征收(拆迁)货币补偿款折算成当时安置房的面积计算; 5、申购家庭子女未婚的,其子女的私房计算房屋面积; 6、申购人夫妇无住房,双方系独生子女的,只要有一方父母的私房(仪征)建筑面积超过100㎡的,计算房屋面积;申购人夫妇无住房,已婚子女中任意一个子女夫妇的私房(仪征)建筑面积超过100㎡的,计算房屋面积。 (四)关于家庭人均月收入的认定 申请家庭的人均月收入由民政部门进行审核认定,民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等经济状况审核,认定是否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并出具《仪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表》。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申请家庭机动车辆的认定。 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提供无收入证明或收入证明明显低于最低收入线,按照仪征市人均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五)关于家庭常住户口的时间认定 申购家庭其户口计算时间自取得仪征市城镇户籍时间起算,中途因其他原因迁出迁入的可连续计算仪征市城镇常住时间。 (六)关于特殊情形的认定 1、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可以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或解困定销房的家庭,由于家庭人口变化等原因,成为住房困难家庭,其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2、因离婚成为单亲家庭,带未成年子女居住生活的,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受离婚年限限制;离异单身的,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离婚年限须满3年,且需满足女30周岁及以上、男35周岁及以上的条件。时间从离婚之日(以民政部门颁发离婚证的日期或法院离婚裁判文书生效日期为准)起算。 3、家庭成员身患疾病属于医保所列“重大疾病”范围且生病医治在前、卖房筹款在后(有三级甲等医院原始治疗证据证明),若出售自有住房不满5年且他处无住房的,已出售的房屋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4、申购人系大龄未婚的(女30周岁及以上、男35周岁及以上),可按一个家庭单独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5、申购家庭成员与仪化未有过劳动合同关系,且申购人在仪征缴纳社保满3年的,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6、申购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生活自理能力。 7、申购人夫妻的子女是未婚的,女30周岁以下、男35周岁以下,其未婚子女的私房和公房计入申购家庭住房面积。 8、违章搭建以及租、借住的私房不计入申购家庭住房面积。 四、申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申购程序 1、申购人持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社区或市住房保障中心领取并填写《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审批表》等相关表格。 2、社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盖章),由镇政府进行初审,并在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3、市住房保障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购家庭现住房状况的初步审核。 4、民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购家庭收入的审核认定,并出具相应证明。 5、市住房保障中心对申购家庭的材料进行复审,对通过复审的家庭,予以登记并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发放《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购房货币补贴凭证》。 经审核和公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书面告知申购人。 低保、特困职工家庭,不需要进行低收入家庭认定。 (二)需提供的材料 1、《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审批表》; 2、《仪征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表》或《仪征市特困职工优惠证》或仪征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月收入证明; 3、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4、住房情况证明(家庭成员有农村户籍的,提供农村未享受宅基地证明;家庭成员有非仪征户籍的,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房产情况证明); 5、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说明; 6、独生子女证明;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截止时间 2018年度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受理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 五、购房货币补贴办理程序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先批后购、先购后补、不购不补、超额轮候”的原则,保障家庭领取《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购房货币补贴凭证》后,必须于凭证有效期内在市区购买建筑面积120㎡以下的成套普通住宅并取得相关手续。未按时购买并取得手续的保障家庭,补贴凭证自动作废。 (一)选择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申购人凭《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购房货币补贴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材料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购房补贴领取手续。购房补贴款汇入申购人所购商品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金监管账户,同时在合同中注明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货币补贴。确需撤销合同的,申购人(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达成退房协议,并书面申请,经市住房保障中心同意,按相关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手续。购房补贴款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手续办理前,由房地产开发公司退回购房补贴款账户。 (二)选择购买二手房的,申购人凭《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购房货币补贴凭证》、原不动产权证、二手房买卖合同(协议)及相关材料,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购房补贴领取手续。购房补贴款汇入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专户。 (三)除以上两种方法办理补贴外,符合购房货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也可在领取不动产权证后,凭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契约)、契税发票、不动产发票、不动产权证及《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购房货币补贴凭证》等相关材料,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购房补贴领取手续。 (四)享受购房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其不动产权证上应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享受购房货币补贴的金额。所购房屋上市转让时或房屋被征收在领取货币补偿款前,须全额退还按政策享受的补贴款。如房屋被征收时,选择产权调换的,调换后的房屋仍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享受购房货币补贴的金额。 六、关于租住公房的退出 1、居住直管公房的,必须将承租的直管公房(包括违章搭建的房屋)退给市直管公房管理所,由市直管公房管理所出具退房证明。 2、居住单位自管公房的,必须将自管公房(包括违章搭建的房屋)退还产权单位,由产权单位出具退房证明并经其主管部门确认。如申购家庭租住的房屋产权单位改制或破产,由原产权单位主管部门出具退房证明。 七、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管理 1、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购家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保障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1)未在购房补贴凭证有效期内购买住房的; (2)自愿放弃本次保障资格的; (3)其他放弃保障资格情形的。 2、严格执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三审两公示”的办理程序,严把准入关。对伪造申购材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取消保障资格,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原价回购。申购家庭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3、对为申购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购家庭资格审查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上市交易管理:根据《仪征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仪政发〔2011〕180号)文件精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2018年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指导价(评估价)为:天地和园4629元/㎡,万年新村4575元/㎡,幸福家园4981元/㎡,2018年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基准价为2480元/㎡,即2018年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需缴纳交易指导价与交易基准价差价的50%相关价款(楼层层次差另计),该款项缴入市财政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八、附则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转载请注明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