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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做书画培训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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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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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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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6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中国–江苏–扬州 电信
做书画培训办证需要哪些材料??需要去哪些部门办几个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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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望

认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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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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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0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南京画室”网友: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仪征教育的关心和参与,现就您提出的举办书画培训办证条件及办理程序答复如下:
    一、根据《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之规定,设置教育机构应适应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本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目前我市城区及仪化地区所设置的培训机构已能满足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根据《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各类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和标准为:
    1、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公民个人申请办学的,需提供具有本地法人资格的办学担保。担保协议应符合《担保法》有关规定,并经本地公证部门公证。担保资产额不能小于申请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注册资金,并签订担保协议和出具担保人法人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担保人最近一个月的合法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2、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凡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校舍总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租用和自有场地必须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租赁期或使用期不少于3年,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办学场所不得为居民住宅、地下室和其它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非学校场地作为办学用房的,须有消防和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安全合格证明;有食堂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提供卫生合格许可证。各中小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租赁或借用给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
    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自行购置和配备与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4、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注册资金须(注册资金最低限额50万元人民币)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资证明文件。
    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5、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3人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有3年以上教育或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的具备教师资格和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聘请的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均需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在职人员和在职教师不得作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专职教师和专职管理人员。退休、退职、自行离职等人员需提供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相关证明。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与聘任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
     三、申办程序
     具备申办条件的举办者可向我局民办教育科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办学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培养目标、办学类型、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社会组织的举办者应提交其法人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投资办学,须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举办的证明文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联合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其中应载明各方出资的方式和数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变更联合办学的规则和程序等。
    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三)拟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产证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租赁协议、房屋安全合格证明、教学用途消防安全验收证明、食堂卫生合格许可证。
   (五)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应包涵下列主要事项:
  1.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类型、范围、内容、形式等;
  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6.举办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
  8.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修改程序;
  9.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自律条款等。
   (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首届筹备会议决议。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通过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理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董事长(理事长)及董事(理事)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拟聘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技术等级或专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教学计划。包括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等。
   (十)办学出资的验资报告。
   (十一)担保材料:经本地公证部门公证,且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协议;担保方法人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担保方最近一个月的合法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根据扬州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重庆市大东方行走学校违规办学有关情况的通报>的通知》[扬教发(2008)2号]精神,自2008年1月11日起,我市已暂停审批专门针对未成年学生开设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如果您还需要与我们作进一步沟通交流,请与教育局民办教育科电话联系,电话0514-83450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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