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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关于物业费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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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望

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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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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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0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中国–江苏–扬州 电信
《仪征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仪房字[2011]5号  第十二条中有如下规定:“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物业,业主应事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可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物业服务费、电梯运行费和公共能耗费。”
在这一条的理解上与物业公司有出入,故请问:
1、“未入住或未使用”的定义?
2、正在装修的房子是否属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
3、《仪征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由仪征市物价局、仪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如何才能获得贵局对此问题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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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望

认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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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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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skyexplorer”网友你好,正在装修的房屋属于正在使用的房屋,但是装修结束后,如连续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物业,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可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服务费、电梯运行费和公共能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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