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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 残疾证如何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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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7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 电信
请问伤残人员要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以申领残疾证?[此帖子已被 仪征热线办 在 2013-4-27 16:50:41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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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7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仪征市残疾人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与完善,保证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残疾人证的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仪征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负责本辖区残疾人证的发放和管理。受理本辖区内申请人的办证申请,指定专门医疗机构进行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审核、填发残疾人证并向扬州市残联报审,以及本级档案管理。


第三条、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请发放残疾人证。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残联提出办证申请。


第四条、因病、因事故致残的残疾人,在康复期内,不予办理《残疾人证》。康复期一般为一年,凭医疗单位的相关证明。


第五条、申办残疾人证使用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


第六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向户口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办证《申请表》和《残疾人基础信息调查表》,《申请表》中须有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办事处残联签署的意见。乡镇、办事处残联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七条、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要填写法定监护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第八条、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将相关办证材料提交市残联,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表》、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核对后,填写《评定表》相关信息,贴上申请人的像片,并加盖“仪征市残疾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第九条、申请人凭《评定表》,到市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或妇幼保健站进行残疾类别和等级的评定。精神残疾在市第二人民医院评定,16周岁以下(含16周岁)智力残疾儿童在市妇幼保健站评定,听力、语言、视力、肢体残疾和16周岁以上智力残疾均在市人民医院评定。


第十条、残疾评定标准采用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第十一条、评定人员要将结论填入《评定表》,明确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由两名评定医生同时签字后,到医院医务科加盖该医院公章。


第十二条、对残疾特征特别明显,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由市残联直接填写《评定表》,但要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并有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


第十三条、凡对残疾评定结论有争议者,评定医生要如实填写相关残疾情况,并签署“待定”意见,提请市残疾评定委员会安排专家评审。暂定为“待定”,需要专家评审的申请人,凭《评定表》到乡镇、办事处残联登记备案,留有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等候通知。


第十四条、申请人持有残疾评定结论的《评定表》,到市残联进行初审。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指定医疗机构做出的残疾评定结论,对符合残疾标准者,报经市残联领导审核签字后,按照残疾评定结果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连同申请表、评定表等材料一式三份报扬州市残联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初审中若发现信息虚假,或指定医疗机构做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一律作“待定”处理,提请市残疾评定委员会安排专家评审,以专家评审确定的结论报扬州市残联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市残联初审时,申请人本人要到现场。若本人确实不能前来(瘫痪在床一年以上的和智力、精神残疾的),由法定监护人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并持乡镇、办事处残联理事长出具的(说明致残原因,医疗过程,残情现状)核实意见及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办事处出具的意见。


第十七条、市残联将扬州市残联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发放至乡镇、办事处残联。申请人到乡镇、办事处残联领取《残疾人证》,本人保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办理残疾人证不向申请人收取工本费。在指定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费用以及照片等费用,由申请人个人自理。


第十九条、市残疾评定委员会设立残疾评定专家库,对“待定”的申请人安排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定期、集中进行,由市评残委员会办公室视情确定具体的时间、地点。参与专家评审的专家,由市评残委员会办公室在专家评审的前一天,从残疾评定专家库中随机确定。


第二十条、专家评审的对象为:在医疗评定中,对评定结论有争议者;市残联在初审中,发现信息虚假或医疗机构做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者。


第二十一条、市残疾评定委员会专家评审做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本级最终的残疾评定结论。若申请人不服,可直接向市残联申请扬州市级的专家评审。


第二十二条、坚持公平、公正发放残疾人证。实行“层层把关、各负其责”的责任制,杜绝发放人情证。若发现违规办证和不坚持评定标准的,取消责任人的办理或评定资格,视情追究其责任,并收回已发出的残疾人证。


第二十三条、多重残疾的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多重残疾人,可享受与其最重残疾等级相应的有关优待。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证残疾等级登记使用繁体大写汉字(壹、贰、叁、肆),其他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五条、持证人像片上必须加盖批准机关钢印,“批准机关栏”须有签字盖章,否则无效;私自涂改作废。


第二十六条、持证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


第二十七条、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市残联,在本地媒体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补发残疾人证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印“B”,第二次遗失补发加印“B2”,以此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明作废。


第二十八条、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可以将污、损残疾人证交回市残联作废,并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第二十九条、残疾人户口迁移,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凭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登记入档。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留存转来的材料档案,并将复印件上报归档。


第三十条、残疾人康复脱残或死亡的,乡镇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收回送交市残联。残疾人康复脱残以指定的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残疾评定结果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仪征市申办《残疾人证》程序

1、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向户口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申请表》。


2、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市残联,由办证人员核对后,填写《评定表》。


3、申请人凭市残联填发的《评定表》,到指定医疗单位进行评定。(医疗单位残疾评定时间为:星期二、星期五下午)。


4、经残疾评定后,申请人本人到市残联进行审核办证。


未尽事宜,按照《仪征市残疾人证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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