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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退伍兵保险关系接续及服预备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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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2 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江苏省淮安市 电信
  尊敬的领导你好,我是1名2010年12月份退伍的一期士官,因前期不太了解保险关系接续问题,近日与其他省市的战友联系,聊天中了解到他们都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服现役时保险关系的接续,也就是说: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了,我们仪征市在安置的时候怎么没有告知我们要办哪些手续呢?现在我自己找到工作了,单位(私企)于2011年9月给我办理了养老、医疗保险,我现在要想把服役期间的保险时间算上,如何处理,可否进行,需要哪些材料和手续;
  另外,当时到安置办报道的时候填了个服预备役,后来就没音信了,这个是哪个部门管的,怎么没有后话了,人家其他地方还组织训练训练,每年还有一定的补贴,还有调整专武干事的竞聘考试等机制呢,我们仪征市怎么就什么也不管了,服预备役到底是怎么管理或组织的?
  我也不知道上述情况要反映给哪个部门,烦请领导答复,如若不是贵局受理,请转相关单位受理后给予明确答复!

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四章 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四十四条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四十五条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四十六条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第四十八条 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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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5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位网友:
    你好!现把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养老和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可咨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伍军人服预备役的相关事宜归市人武部管理,具体政策可向他们咨询。
    我局安置办的电话为:83417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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