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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规局] 集体土地(耕地)征用后长时间闲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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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9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江苏省南京市 联通
请问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并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请问:仪征这边是不是应该以此法为依据对长时间闲置的集体土地归还给农民集体所有,而不是被村委会或镇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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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一枝笔”网友您好:
     你所咨询的问题可能属于闲置土地方面,目前我市闲置土地处置主要依据2012年7月1日施行的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土地闲置处置办法》,如你有其他问题可继续咨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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