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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实录] 仪征市国税局2014年7月24日交流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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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5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促进政务公开,7月24日(星期四)上午9:30,仪征市国家税务局主要领导及单位相关负责人,通过中国仪征政府论坛“三大建设”版块,就增值税、消费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等热点话题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现场接听12345电话。










  开始语:各位网友,广大市民朋友们,大家上午好!为了进一步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今天,我们国税局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借助“中国仪征”政府论坛、“12345”市民服务热线和政务微博这个平台,就大家关心的问题与网友进行交流。国税部门主要承担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以及纳税服务、出口退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等工作。今年上半年,市国税局累计组织收入28.3亿元,同比增长72.6%,实现公共预算收入6.3亿元,同比增加71.3%,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广大网友的关心与支持。在接下来一个半小时的时间里,希望市民朋友和各位网友积极与我们交流互动,对大家提出的问题,我们将认真对待、及时答复。
  (1)我是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电脑配件销售及修理,请问我如何缴税?

  答:按照目前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规定,月销售额在2万元以下的为未达起征点,不征收增值税;月销售额达到2万元或以上的为达起征点,依增值税征收率3%计算缴纳增值税。
  (2)你好,我单位是一户新办企业,申报期内税务机关是否有义务提醒我单位进行纳税申报?
  答: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等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由纳税人履行。“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由纳税人自主履行。确有必要时,纳税服务机构将通过短信、信函等方式提供提示、提醒服务。一般不实行电话、到户等人工方式。
  (3)我公司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那在季度申报时能否继续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是否需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因此企业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季度便可自动享受减免税优惠而无需进行优惠备案。
  (4)你好,我公司是刚注册成立的企业,听说,今年江苏国税实行了税收改革,以后办税都要到办税大厅,而且说以后国税不再到企业检查了,请问这是怎么回事?
  答:这位网友您好,非常感谢您对国税事业的关心。
近两年,江苏国税为给纳税人提供更方便快捷的办税服务,在全省推行税收管理改革,先后出台了《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理办法》、《税收检查任务管理办法》和《税收职责清单》,实行纳税服务一体化管理,所有涉税事项可在办税服务厅一站式办理。以后,仪征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统一由仪征市国税局第五税务分局(市图书馆对面)受理,原属地管理分局不再受理纳税人各类涉税申请。现在,江苏国税网上办税也非常便捷,纳税人也可以通过江苏国税网上办税厅,提交涉税事项申请。
改革后,国税机关不再到企业检查,这个您有误解。为规范税收检查,维护纳税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以后国税机关尽可能采用案头检查形式,不打扰纳税人。对同一纳税人的税收实地检查,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超过一次,且须进行事前告知,并出示税收检查通知书和税务检查证。否则,纳税人有权拒绝。
下一步,我们将对照纳税人的需求,持续做好服务改进。在改革调整中,可能给您造成的不便,真诚地表示歉意。欢迎您继续对我们提出宝贵意见,对我们的工作进行批评监督。
不知这样回答,您是否满意,如果还有疑问,可直接联系第五税务分局,也可拨打仪征国税特服电话96888775。
  (5)你好,我是一名财务人员,本月登录国税网上申报平台进行纳税申报时,财务报表与以前不一样,请问国税局对新的财务报表的填报有何说明和特殊要求?
  答:国税机关对财务报表的填报无特殊要求,纳税人只需按照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要求填报财务报表即可。
  若您适用的是《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准则》,并且属于按季度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在编制《损益表》或《利润表》时,“本期数”或“本月金额”应填写当季最后一个月的相关数据。例:一季度《损益表》“本期数”或《利润表》“本月金额”应填写3月份当月数据,“本年累计数”或“本年累计金额”应填写1-3月份数据。
若您适用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在编制《利润表》时,“本期金额”应填报本年1月至填报截至所属月份的累计数,“上期金额”应填去年同期数,《现金流量表》也按照此规则填写。例:二季度《利润表》“本期金额”应填写1-6月份数据,“上期金额”应填写上年度1-6月份数据。
  (6)我是一家从事物流运输的企业,最近我看了报纸上江苏国税的公告,说以后国税局不再提醒我们企业申报纳税了,有没有这回事?
  答:这位网友您好,您看到的我们江苏国税在6月底对全省发布的公告。为规范国税机关和纳税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江苏国税自2014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税收职责清单》,还责还权于纳税人。今后,纳税人应尽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涉税资料报送等法定义务,由纳税人自主履行。
申报期内,我们国税机关仍然会提供纳税提醒服务,只不过提醒的方式有所改变,我们会通过短信、网络(QQ、微信)等方式及时进行提示、提醒,但不再以电话、到户等人工方式进行催报催缴。
为方便您更好接收到我们发出的提示、提醒信息,请您在纳税申报时,通过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基础信息核对表”提示页面,对您的基础信息特别是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进行核对、确认。谢谢!
  (7)仪化企业职员为什么每月拿一次工资,扣两次税,你们给那样的税务清单,是你们业务不行表现,还是道德有缺陷,企业要求怎么扣税你们税务就怎么扣税吗?税扣的合不合理,扣的真不真实不核实吗?

  答::“印象”网友您好,您所说的关于“每月拿一次工资,扣两次税”的情况是属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不属于国税的征管范围。地税局负责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我们可以把您反映的问题转给地税部门,或者您也可以把具体的情况向地税部门进行咨询反映。
  (8)我上星期为某单位维修电机,金额2000多元,单位让我提供发票,我没有营业执照,请问我如何开具发票?

  答:你作为临时经营者个人偶尔发生的经营业务如需开具发票可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普通发票的公告 》要求 须持(1)个人合法身份证件原件(查验);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或购销双方合同。 到所在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9)听说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税率下降了,是真的吗?
  答:您听说的“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税率下降了”,实际是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率下降了。根据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原按简易办法6%征收率征收的混凝土企业生产的商品混凝土现调整为按3%征收率征收。
  (10)请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哪些条件?
  答:"dell"网友您好,根据苏国税所便函〔2014〕5号文件规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必须符合下列5个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的“销售收入”金额与同一年度纳税申报表中“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一致;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的“总收入”金额与同一年度纳税申报“销售(营业)收入合计”、“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项目金额的合计数一致;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的“职工总数”与同一年度纳税申报表中“企业从业人数”一致;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资料对应三年不存在经稽查部门认定的偷税5万元以上的行为;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资料对应三年的最后一年或申报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
  (11)听说国家最近调整了增值税征收率,真是好事。请问具体内容是什么?哪些企业可以申请?该如何办理?
  答:"yez"网友您好,根据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适用的范围有:征收率为6%的项目包括自来水、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部分建材产品和生物制品;征收率为5%的项目为中外合作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征收率为4%的项目包括寄售、典当和拍卖商品、销售旧货;征收率为3%的项目为公共交通运输等营改增个别应税服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直接到国税第五分局申请备案。
 
  (12)经常听说国税地税开发票,能不能通俗给我们介绍一下,国税和地税之间有什么区别,各管哪些发票?
  答:这位网友您好,您提的问题很多纳税人都比较关心。为纳税人提供发票开具服务,是税务部门的职责所在。如果您办理了税务登记,可直接到税务部门办税大厅领购发票自行开具。目前,国税与地税发票开具主要是税种和范围不同,国税主要负责增值税,地税主要负责营业税,国税负责范围如下: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交通运输业以及研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邮政电信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纳税人,地税主要负责:建筑、文化体育、娱乐、生活性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
  (13)请问现在拆迁基本每家都有3,4套房!请问以后会收房产税吗?国有划拨土地以后卖房要交什么费用啊!要交土地费用吗?
答:"美丽动人"网友您好,您所说的关于房产税问题,不属于国税的征管范围。地税局负责房产税的征管,我们可以把您反映的问题转给地税部门,或者您也可以把具体的情况通过12366地税咨询热线反映。

  (14)我是一户外来投资企业,公司总部在上海,如果我公司在申报期内未及时申报纳税,请问国税会以什么方式处理?会受到处罚吗??
  答:您好,这位网友您好,您提到了一个所有企业都非常关心的问题。这个问题回答可能长一点,请您耐心看完。
今年7月1日以后,在申报期内,我们国税机关会通过短信、网络(QQ、微信)等方式,将纳税申报时限、申报注意事项及时进行提示、提醒。对申报期结束后,纳税人仍未办理纳税申报、报税以及缴纳税款的,国税机关将通过邮政部门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进行催报催缴,对无法送达的将按规定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录入不良诚信记录。这一点,您一定要注意。
对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的纳税人,我们将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公告(2014年第2号)中的相关处罚规定进行处罚。责令限期内改正与逾期改正的处罚差别较大,请纳税人务必引起重视。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行政处罚: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个人处100元以下,单位处3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改正的,个人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有其它严重情形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政处罚:长期不进行纳税申报,情节严重的,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其他不申报的,处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行政处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配合税务机关执行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配合税务机关执行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阻挠、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5)目前,国税局代收工会经费,请问本公司没有成立工会,需要缴纳工会经费吗?如何缴纳及缴多少?
  答:缴纳工会经费是企业应尽法定义务,没有成立工会也要缴纳工会经费,缴纳标准是工资总额的2%。
  (16)个体营业执照平时不够纳税额度,偶尔客户需要千元票,如何开具?
  答:按规定,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应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之前,偶尔客户需要千元发票,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结束语:各位网友,感谢大家对国税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由于时间关系,此次在线交流活动就要结束了。下一步,我局将继续重视和发挥好网络这个平台,听取大家的真知灼见,共同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经常进行在线交流,回应群众关心问题,切实有效地推进各项税收工作。在此,也希望各位网友一如既往地支持国税工作,不断建言献策,为加快汽车名城建设而努力。
  最后,祝各位网友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家庭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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