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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 咨询“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开具少量房屋(场地)租赁费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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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1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江苏省扬州市 电信
尊敬的国税局相关部门领导:您们好!
   我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少量房屋和场地出租。以前都是在地税局代开发票和纳税。五月一日开始试行“营改增”了,地税局人员解释说,以后将由我们自己在国税局领取发票回单位在开票系统开具。为此,特向您们请教几个问题:
一、房屋(场地)租赁费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
二、房屋租赁费开票税率是百分之几?场地租赁费开发票税率是百分之几?(因为在地税开票是房屋租赁和场地租赁税率是不同的)
三、承租人是“一般纳税人”在收到租赁费发票后,税额是否可以用于抵扣?
   因这些问题政策性较强,所以恳请您们尽可能的作比较详细的解答和指导,以免我们在操作中犯错。祈盼您们在百忙中给予指导。谢谢您们!
此致
                         敬礼!
                            2016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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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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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1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网友“jiapei888”您好
    根据相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由企业自己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承租人是一般纳税人收到用于生产经营的租赁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可以抵扣当期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税率11%。
   感谢您的咨询!如仍有疑问,可电话联系仪征国税特服96888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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