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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局] 微信等新兴渠道销售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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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5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江苏省淮安市 电信
微信微博等新兴渠道销售所谓私房食品,烘焙卤菜水果制品等,是否合法?需要办理相关执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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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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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30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所以,利用互联网进行食品销售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如果销售的烘焙、卤菜、水果制品是由销售者自制,按规定应具备实体门店且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方可在互联网上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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