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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社科院房地产报告:建议收“空置税”替代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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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5 15: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江苏省徐州市 电信
5月14日,中国社科院城市所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房地产蓝皮书:中国房地产发展报告No.15(2018)》。该报告建议,考虑以“空置税”这一行为税来替代房产税。上述报告指出,需要明确的是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的目标,是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是“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而不是增加财政收入。所以,房地产调控机制中,税收调节机制的设定目标,不应是替代土地出让金成为新的地方税源。鉴于房产税的财产税属性,在土地国有的基础上向使用权者征收存在一定的法理障碍,可以考虑以“空置税”这一行为税来替代房产税。这既可以增加住房的持有成本,也可以鼓励住房出租以提高住房的利用效率.

在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中,企业机构和政府部门持有住房都面临着众多问题。诸如占压资金量庞大、管理维护效率低下等。目前住房市场的租赁价格与销售价格失衡。即使在北京这样的一线城市,年租金收益率一般也比不过同期贷款利率。在没有政策优惠的情况下,企业机构一般倾向于出售居住物业而不是持有居住物业。
与其勉强房地产企业和机构持有住房,还不如鼓励愿意持有住房的个人出租房屋。对空置的非家庭自用住房征收“空置税”,鼓励住房持有者出租房屋,体现“可持有但不可空置”政策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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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15 15: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江苏省徐州市 电信
一是要摸清家底,把握调控长效机制的统一与差异。
建议在2020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同时进行全国城乡房屋普查,以“人房关系”作为房地产调控的基准线。短期调控措施和长效调控机制都需要对家庭自用房屋和非家庭自用房屋分而治之。建议的划分标准是:一户家庭在全国城乡范围内的两套及以下住房属于家庭自用住房,三套及以上属于非家庭自用住房;面积以当地人均建筑面积的2倍作为标准,即当地人均建筑面积2倍及以下属于家庭自用住房范围。套数标准和面积标准同时使用,同时满足“二(套)二(倍)”标准的为家庭自用住房,否则为非家庭自用住房。
二是稳定预期,将部分短期调控措施延伸为长效机制。
将住宅限购等短期调控措施延伸为长效机制的一部分,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 住宅限购政策长期化、制度化的具体做法是:在全国范围内,一户居民家庭最多只能购买两套住房;在全国范围内限购后,放开住房市场限购中本地户籍的限制,由居民家庭选择在何地持有住房;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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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5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江苏省淮安市 电信
这个高明!房产税争议大,短期难出来,空置税可以,马上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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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5 18: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江苏省扬州市 移动
怎么证明人家空置?出租算不算空置?空关多久算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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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5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江苏省扬州市 电信
真想降房价他们有的是办法,记住一点,他们根本不想降房价,顺着这条思路,所以不要喊什么房价要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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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5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江苏省苏州市 电信
俗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怎么搞都要看政府的决心了!拿出拆迁的魄力,没有办不成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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