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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关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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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6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江苏省扬州市 电信
基本情况:职工因工死亡,已被贵局认定工亡。工亡职工现有父母80有余,无生活来源;配偶60有余,每月领取养老保险5百余元,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供养抚恤金的比例金额。工亡职工另有成年兄弟一名,在外务工。
问题一、工亡职工配偶是否可以领取供养抚恤金?如不能,是否可以补足养老保险与供养抚恤金的比例金额间的差额?
问题二、工伤职工的父母两人是否均可以享受供养抚恤金?
问题三、丧葬费用在单位已支付的情况下,工伤保险是否还会继续支付丧葬补助金。
请在答复时附上依据,如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文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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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0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贵网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结合以上所述情形,对问题1、2答复如下:工亡职工配偶不可以领取供养抚恤金,故无所谓养老保险金和供养抚恤金的差额;工亡职工父母可选择其中一方享受供养抚恤金。
    关于问题3,丧葬补助金由单位一次性领取发放,请向工亡职工所在单位主张。
    咨询电话:83418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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