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离婚为了小三,有人离婚为了买房,老草最近听说一件稀罕事:离婚是为了再婚时的三天婚假。
当事人王某山,某央企在职职工,和他的妻子张某丽,某央企退休职工,自2015年开始到2018年年底,频繁离婚结婚,尤其是在2017年度,一月份离婚,六月份结婚,七月份再离婚,十一月再结婚,十二月再再离婚,一年之中去了五次民政局,享受了两次婚假。 时事评论员乌涯先生严肃地指出:“这是拿婚姻当儿戏,是对人生的亵渎,也是对《婚姻法》的蔑视,是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
但王某山本人却不认可这样的评价,他说:“我一不偷二不抢,三不胁迫四不送礼,我只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这是真守法,是大道德。”
听上去似乎有道理。但是当公共资源总是向一边倾斜时,无疑是对其他职工的不公。好在王某山的同事们在这一点上表现得倒是十分大度:“谁家没点突发事情?蛇有蛇道虾有虾路,有钱的不在乎请假,有权的不需要请假。只要咱老王师傅结婚时不请客,不要我们随份子,我们乐见其成。”
尽管王某山的行为到目前为止还只是个案,没有引起轰动甚至是示范效应,但其所在单位领导还是给与了足够的重视。据了解,在2018年年初的干部代表大会上,一项由该单位工会主席提交的、旨在将婚假限定在初婚者的提案顺利通过,并在通过之日立即施行。遗憾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这个问题有明确的答复,即“
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
所以该政策在施行二个月后被迫悄然废止。 新《婚姻法》颁布实施之前,职工结婚需要向单位领导申请,得到领导同意后,手持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这使得用人单位可以从源头上把控职工的婚姻行为。但在现行法律法规环境下,职工的“自然人”身份不断强化,“单位人”属性逐渐萎缩,怎样遏制王某山们恶意套取婚假福利的行为,管理者们似乎还一时手足无措。
记者老草江边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