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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违章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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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3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江苏省扬州市 电信
尊敬的公安交警大队领导:
    你们好!
    2019年2月13日我收到一个违法通知单:您所属的苏K010GV小型汽车2019/02/02 13:53:03在真州西路路段有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行为,请尽快携带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到仪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违法处理业务窗口处理。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当时想去舜天酒店吃饭,到门口发现关门了,就从出口开出来了,此路是去酒店的入口,符合交通法的小型汽车借用非机动车道的规定,还请交警同志明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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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9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
  您的申诉意见收悉,您所反映的属于“城市道路交叉口进出道范围内的道路外侧出入口进出的问题”。现就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1、关于路外侧建筑物出入口的进出:万年岗(万年大道与真州西路道口)为“主交叉的平A类信号控制交叉口”。对照“GB50647-2011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等相关标准规定,“交叉口进、出道范围内的干路上道路外侧建筑物出入口的进出交通组织应为右进右出”。
  2、关于机动车进出“借用非机动车道”:《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车辆进出停车场(库)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3、您车不存在借道通行,正确的通行方式:从仪化长江路由西向东进入万年岗右转机动车道,从舜天酒店东人行道出入口进入酒店门口停车位。
  4、根据《江苏省公安机关执法告知服务制度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八条规定,除违反信号灯通行和高速公路限速规定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外,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车辆在同一监控点的同一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达3次尚未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告知的,其后对同一车辆在同一监控点的同一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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