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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小区公共区域、人防车位所有权归属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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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7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江苏省扬州市 电信
按照最新的《物业管理法》相关规定,小区公共区域或设施由全体业主共享,产生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想要在公共区域进行一些项目收益,必须要经过业主大会同意,产生的收益一大部分归业主,物业只能协商从中收取一部分作为代理费。

      人防车位的使用权由城市的人防办公室授权给建筑物的建设机构,建设机构可将人防车位的使用权转让给相关个人和机构。转让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且国家战时可强制征用。

      1、人防工程算公摊吗?

      2、人防工程改造的地下停车位有产权吗?如有产权归谁所有?

      3、小区内地面公共空间改造的车位所有权归谁?

      4、综上,东区碧桂园、帝景蓝湾、宝能、玫瑰园售卖车位是否合法、合理?!

希望相关部门给予答复,帮助广大消费者能够在车位买卖、租赁问题上做出正确的行为,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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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2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zhangq7820”: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人民防空法》的相关规定,开发企业按一定比例配建人防工程属于应尽的义务,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国家所有。
二、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人防工程停车位不得出售、附赠,平时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三、按照人防工程管理规定,住宅小区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用于小区停车位之前,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必须与人防办签订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协议、取得平时使用证并负责日常的维护和管理,接受人防办的监督与管理。
三、按照《关于制定仪征市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库)租金标准的通知》(仪价字[2017]55号)规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未附赠的车位(库)和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租金,核定其最高限价为200元/月•个”(不含物业管理费)。
四、有居民反映个别开发企业出现过违规变相出售人防工程停车位的问题,经核实后,人防办及时下发了行政告知书,责成开发企业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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