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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关于小区物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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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4-15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江苏省扬州市 移动
1、根据《仪征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对小区内车辆实施统一管理,对车辆停放明确专人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应与固定停车车主签定停车服务协议,方可收取停车服务费。业主大会成立前,停车费所得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经营成本后,按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请问宇斯浦小区的物业是否按规定将这笔钱补贴物业费和纳入维修基金
2、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公用部位、公建配套用房、附属设施等所收取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扣除适当的管理费后,将收益的70%补充进入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业主大会的界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请问宇斯浦小区是否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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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8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观里元爸爸”:
停车位收益是在扣除停车位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停车位共有部位的维护费用;停车位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照明、通排风、给排水、消防、标识、道闸等系统)的维护、运行费用 ;停车场地的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费用等费用后产生的收益。
根据《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用房若用于经营可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的不足。如有其它疑问可咨询我局物管中心:834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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