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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 公积金新政出台 缴存提取贷款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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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17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4月10日起,扬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以及贷款等政策将有所调整,主要包括规范公积金缴存和账户转移政策、规范和调整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的认定标准、规范公积金贷款条件、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明确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开展异地贷款业务、加强公积金贷后管理8个方面16个条款。

政策调整前,公积金异地转出和转入没有设定时间限制条件。政策调整后,重新就业人员、工作调动人员的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在政策上进行明确和区别。重新就业人员在异地开设账户稳定缴存满半年,方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职工在扬州市重新就业,申请将异地缴存账户转入的,也应当符合在本市开立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条件;工作调动人员在新缴存账号设立后,即可办理转移。

《意见》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了规范和调整。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偿还住房贷款时,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对该住房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提取额度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如购房提取,未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配偶、父母、子女累计提取额不超过总房价;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超过房价70%。半年报账制现金还贷提取,不超过报账期实际还贷本息之和。此外,公积金销户提取方面,“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账户封存十年以上的”“下岗失业,且配偶未就业的”四种不再适用的提取情形予以废止,并统一执行“停缴后,封存满半年可销户提取”政策。

《意见》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和第三套以上住房、第三次和第三次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对缴存职工家庭名下无房,首次或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认定为“首套自住住房”贷款;对缴存职工家庭名下仅有一套住房,为改善住房条件,首次或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情况认定方面,政策调整前,要求查询借款人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政策调整后,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提供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的书面查询结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具备查询条件的,借款人可授权分支机构通过相关信息查询渠道查询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保存和使用查询结果。同时,借款人应当向分支机构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异地缴存的职工,应当至少查询缴存地、户籍地和购房所在地家庭住房登记记录。

此次新政还开放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取消了对借款人户籍地的限制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与本地缴存职工享有同等贷款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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