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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答复] 答“仪征汪先生”网友关于玫瑰园二期小区物业乱收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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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9-23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市住建局 于 2020-9-23 10:26 编辑
贵局作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我是仪征玫瑰园二期小区A14栋305室业主,现向贵局实名反映仪征玫瑰园二期小区物业乱收费问题。 《仪征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仪价字〔2011〕3号)第十二条规定:新建的小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收取不超过一年的前期物业服务费;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物业,业主应事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可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物业服务费、电梯运行费和公共能耗费。
我2019年5月份预交了玫瑰园小区二期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物业费,当时明确告知物业办理入住手续后不装修不入住。按道理可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但是物业还是要求收取全额,也就是让我多交百分之三十,不交就拿不到钥匙。 现在要交新的一年的物业费了,我咨询了物业,物业的答复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1.物业不同意退还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多收的百分之三十的物业服务费,只同意拿去其中的一部分来抵扣2020年6月至12月的物业费。
2.物业不同意意退还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多收的百分之三十的公共能耗费。
3.今后的公共能耗费,物业也不同意打折。
希望贵局能够介入调查处理。
我的诉求如下:
1.物业公司退还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多收我的百分之三十的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或者用于抵扣今后的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
2.今后的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在我入住和使用之前,依照《仪征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仪价字〔2011〕3号)第十二条规定,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

  答:网友您好。根据2011年出台的 《仪征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仪价字〔2011〕3号)第十二条和2013年出台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2013)》(苏价规〔2013〕4号)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物业,业主应当事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可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缴纳物业服务费、电梯运行费和公共能耗费。
  2018年12月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 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新出台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服务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8〕2号),取消了有关对业主未入住或未使用应享受物业费用打折的相关条款。
经与物业公司沟通协调,物业公司同意暂按《仪征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仪价字〔2011〕3号)执行物业费缴交标准,待我市新政策出台后,再按新政策执行。如业主仍有异议,可向市物价监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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