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微信扫一扫,快速登录

搜索
查看: 18938|回复: 0

[交流答复] 答“lifetime886”网友关于小区物业管理的问题

[复制链接]

384

主题

1699

回帖

9356

积分

认证部门

Rank: 8Rank: 8

金钱
12678
 楼主| 发表于 2020-9-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市住建局 于 2020-9-23 15:50 编辑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50%以上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但就目前仪征新小区新增较多的“滨江社区”来说,帝景蓝湾、御景湾、东方曼哈顿、玫瑰花等新小区,已明显符合上述成立条件,但社区一直处于不作为状态,始终停留在原地(御景湾管委会也代管已存在多年,曾率性主动撤换物业单位,但被一纸律师函而无疾而终),是否有违《仪征市物业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原则、目标;以及目前财政配置的物业中干,其水平、服务理念是否应加强提升?

其二,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出建筑总面积的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依据第十六条第二款,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综上,就目前了解现状,前述小区(建设单位已撤出)未曾因此召开及成立“业主大会”,在此事项上,贵单位及社区作为相关职能部门,是否有着明显的、不可推卸的“不作为”责任??

以上言辞或有不当,但仪征市近些年新增小区数量较多,虽有三年行动计划,但却未治根本,仪征物业管理水平始终据低不上,始终在损害 广大业主的利益;上述留言中,有七八是关于本市物业管理问题,望职能部门重视。 作为本市公民,认可相关建设方对仪征市建设方面做出的贡献,但因此轻视广大公民合法利益,得不偿失。

      答:网友您好。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十七条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您反映的帝景蓝湾、御景湾、东方曼哈顿都已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小区业主可十人公开联名向所在属地政府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目前新的项目建设开发单位都会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业主大会保证金,用于后续费用的支出。《仪征市物业管理三年行动计划》正在推进中。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QQ|联系管理|小黑屋|Archiver|手机版| ( 苏ICP备05004226号-2 )

GMT+8, 2024-5-1 16:12 , Processed in 0.062472 second(s), 4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苏公网安备 32108102010430号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