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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局] 居住房可以办理经营性场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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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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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0-8 15: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江苏省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仪征市真州镇胥浦路216号房使用性质为居住房,我于2015年在那里开饭店,后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执照,理由是居住房不得进行工商登记地,损失了一大笔钱,打官司上诉也被判输,我2020年2月想以自己家的房子办个建筑公司作为办公室,也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居住房不得作为登记地址注册公司,现在胥浦路216号开了一个德力西电器,也用那个房子注册了工商登记,这个德力西电器作为营业场所是怎么能够登记注册的?我想请问市场监督局领导,这个情况是怎么回事?请领导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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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0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通知》(扬府发〔2016〕24号)第2、3条规定,市场主体若使用住宅从事餐饮活动,易产生油烟、噪音等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引发邻里纠纷,故《通知》未将上述行业纳入可适用“住用商”范畴。
      关于您提到的2020年2月想以住宅办建筑公司问题,若您仅是将住宅作为建筑公司办公室使用,实行住所与经营场所相分离,在出具相关承诺书后,可以将住宅登记为建筑公司住所。
       关于您提到的胥浦路216号“德力西电器”,经查询现登记于胥浦路216号的市场主体登记档案,申请人提交了房屋租赁协议、承诺书等材料,符合《通知》第11、12条规定,并且电器零售不在“住用商”禁止行业目录中。我局本着鼓励市场主体创业投资,放宽登记条件的原则,准予该户市场主体登记。
      若您还有其他疑问,可拨打我局行政审批服务科电话咨询。电话:0514-80290310;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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