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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答复] 答“徐春云”网友关于职工在企业发生工伤事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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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1-11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一下人社局领导,职工在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在医院治疗定残后恢复上班。如果她在企业退休前解除劳动关系,她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还会不会享受,谢谢。
答: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8条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金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金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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